商法的时代精神 与《民法总则》的解释与适用 ——记王建文教授讲座
发布时间: 2017-06-12 浏览次数: 692

65日晚,应泽园书院邀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建文教授来到敏达学报给同学们带来了一场关于“商法的时代精神与《民法总则》的解释与适用”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泽园书院院长胡智强教授主持。

王教授认为,商法在西方是由习惯法演变而来的,而在中国却不一样,商法是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为零的情况下,随着改革开放而产生的。而民法的特点则趋向于民法的商法化,重点在于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接着,王教授就商法在运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原本颁布商法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推进市场经济的规模化,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商法的时代精神还不能为群众所接受。而当前市场经济体系还未达到理想的制度化、规范化,所以就更需要一个精神来呼应市场制度的全面精神,由此,商法的时代精神“价值,理念,原则”便应运而生。

商法的价值即自由和效率。简而言之,便是效率优先,同时也兼顾公平。而关于自由的这部分,王教授给同学们举了一个形象的例子:城管驱赶街头小贩,貌似城管为了城市治安驱赶小贩很正常,但事实上,这种行为是对经营主体不尊重的表现,但我国没有关于经营自由权的相关制度,还不完善。在当今市场经济发展如此快速的情况下,商法不仅担负着时代精神,更有其他的特定使命。

为了让同学们对《民法总则》了解的更加透彻,王教授就《民法总则》的三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分析。其一是《民法总则》的立法背景: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规范化、法制化的情况下,通过确立民法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来应对当前的诸多问题;其二是《民法总则》的新与变:确立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及特别法人的分类,新增习惯法为民法源,重构了诉讼时效制度等一系列新变化;其三便是《民法总则》的憾与失:如打破了传统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标准不够明确。无疑,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也唯有正视这些问题,才能使我国的法律建设更为完备。

《民法总则》的解释与适用,向上和法理相联系,向下则和实务相对应。当今社会,中国的法律固然有自己的特色,但要建成自己的一套特色制度还是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的,这就需要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了。

最后,同学们就自己在日常学习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与王教授进行了沟通交流,王教授也给予了耐心的解答,使得同学们受益匪浅。

                                                        撰稿 冯舒婷

                                                        摄影 田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