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园书院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7-04 浏览次数: 1500

为加强和规范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书院师生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更好地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配合学校保卫部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结合我校和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一条  泽园书院党委书记是泽园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全面负责泽园书院消防安全工作,书院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协助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条  泽园书院辅导员是其所带学生所在宿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协助学校保卫部具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开展书院消防安全教育、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番号班班长是其所在班级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番号班班长、宿舍长及消防安全护卫队是书院三级消防安全督查员,负责督查、检查、巡查书院各办公区和学生宿舍区及周边各类消防安全设施情况,并及时上报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第二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条  书院领导、老师和学生消防安全护卫队协助学校保卫部、公寓管理部对宿舍消防安全进行检查。书院领导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书院辅导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书院学生消防安全护卫队每天对书院宿舍及周边进行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在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设施及器材、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系统情况;宿舍楼道及周边消防安全设施及器材是否完好无损;

(二)学生宿舍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和用火用电违章情况;

(三)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学生消防安全护卫队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泽园书院宿舍违章电器具体包括:电饭锅、电热锅、电磁炉、微波炉、电

水壶、热得快、豆浆机等厨房用电器;电吹风、洗衣机、烘干机、电夹板、卷发棒等洗护类电器;充电用暖手宝、电热毯、电热器等取暖类电器等。


第五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及时上报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在宿舍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或其他禁止使用的违章电器的;

(九)对火灾隐患经学校保卫部或书院老师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学校保卫部报告,制定整改方案。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书院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并整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

第七条 书院应积极配合学校保卫部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书院应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消防演练应当提前报保卫部,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书院日常教育和培训内容;

(三)书院成立学生消防安全护卫队,每学期邀请学校保卫部相关专业人员对书院消防安全护卫队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利用校园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八条  书院应组织新进辅导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其他师生应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四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书院对消防安全护卫队学生中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巡查职责,及时上报各类消防隐患的学生给予相应志愿服务时长,对及时发现或成功阻止了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书院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对因违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等情形的,对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责任。对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学生在学生宿舍使用违章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等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其他驻校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泽园书院负责解释。自规定之日起实施。



泽园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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